备注“借款”,因此钱某主张全部款项为赠与的依据不足,法院不予采纳。 对于赵某主张的5万元款项,法院进一步细分认定:其中有转账备注、钱某明确提出借款需求的3万余元款项,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,依法认定为借款;剩余款项,赵某无法证明存在借款约定,部分标注为“礼物”,还有部分是520、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寓意的金额,无法认定为借款。最终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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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5:08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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